為確保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候選人知悉遭受深偽假訊息侵擾時,如何即時保護自身權利。當您發現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有您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時,可依下列程序申請鑑識並請求移除或下架,避免假訊息擴散及繼續散布。
發現深偽假訊息,請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Step 1 申請深偽鑑識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規定,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深偽鑑識。
請備妥:申請書、相關資料、繳納費用。
Step 2 取得鑑識報告
刑事警察局受理後,將以最速件完成鑑識並出具鑑識報告。
Step 3 書面請求移除
您取得鑑識報告後,可書面逕向: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應用服務提供者請求: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下架內容,並副知選舉委員會。平台業者應於2日內完成。
除以上權利保護程序外,如涉及刑事犯罪,警方、調查機關或地檢署接獲告訴、告發後,將依法迅速偵辦,防制假訊息介入選舉,維護選舉公平、公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關心您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