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候選人知悉遭受深度偽造(Deepfake)假訊息侵擾時,能即時保護自身權利,特說明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如發現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取得鑑識資料後,得以書面通知網路平臺業者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深偽影音內容,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二、數位發展部「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
數位發展部已建置「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協助擬參選人、候選人加速下架程序。
本系統僅受理「候選人或擬參選人本人」提出申請,並需以「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上傳深偽內容網址及警察機關核發之鑑識報告後,系統將通知Meta(Facebook/Instagram/Threads)、Google(YouTube)、LINE、TikTok下架違規內容,並同步通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三、發現深偽假訊息,請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Step 1|申請深偽鑑識
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深偽鑑識,備妥申請書、相關資料,並繳納鑑識費用。
Step 2|取得鑑識報告
刑事警察局受理後,將以最速件辦理,完成鑑識並出具鑑識報告。
Step 3|線上申請下架
登入「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以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上傳深偽內容網址與鑑識報告(PDF檔,20MB以內),系統將通知平臺業者下架違規內容,並同步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四、涉及刑事犯罪之處理
除上述權利保護程序外,如深偽假訊息涉及刑事犯罪,經警方、調查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接獲告訴、告發後,將依法迅速偵辦,防制假訊息介入選舉,維護選舉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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