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樞神經抑制劑-鴉片、嗎啡、海洛因
不良作用:
• 眩暈、精神恍惚、焦慮、麻疹。
•噁心、嘔吐、厭食、便秘、尿液滯留。
•失去性慾或性能力。
•免疫力降低、血壓降低、呼吸抑制甚至死亡或因注射藥物導致感染(病毒性肝炎、愛滋病、全身性細菌感染、心內膜炎等)。
•其中海洛因成癮性是嗎啡的8倍,易產生耐受性(增加用量才能達到原來效果),斷藥後,出現嚴重渴藥、不安、流淚、流鼻水、盜汗、腹瀉、嘔吐、發冷、腹痛、肌肉疼痛、『冷火雞』等戒斷症狀,海洛因具極強成癮性,為第一級管藥及毒品,國內臨床上禁止使用。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施用方式:口服、煙吸、鼻吸及注射。
•使用初時會有提神、欣快感等效果,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次數日漸增加。
•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毒品。
•中毒症狀:體溫過高、心悸、心臟病發作、高血壓、中風等。
•具有抑制食慾的作用,常被摻入非法減肥藥中。
•精神症狀:失眠、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行為、自殘、暴力攻擊行為等。造成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安非他命精神病」。
中樞神經抑制劑-愷他命(Ketamine)
•Ketamine俗稱K仔、Special K或K,原是用於人或動物麻醉之一種速效、全身性麻醉劑。
•副作用:心搏過速、高血壓、震顫、肌肉緊張、解離感、惡夢、幻覺、無理行為及胡言亂語。
•目前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及毒品。
搖頭丸 (MDMA)
•屬安非他命家族,具興奮及迷幻作用,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毒品。
•俗稱Ecstasy、E、忘我、狂喜、搖頭丸;常以各種不同顏色、圖案之錠劑、膠囊或粉末出現,多以口服方式使用。
•副作用:失眠、E後憂鬱、妄想、運動過度、肌肉緊張、牙關緊閉、噁心、嘔吐、視力模糊、眼球快速轉動、寒顫等症狀。並可能造成中毒症狀:體溫過高(43℃以上)、脫水、心律不整、橫紋肌溶解及急性腎衰竭等症狀,可能導致死亡。
大麻
•戒斷症狀:多疑、厭食、焦慮不安、躁動、憂鬱、睡眠障礙等。
•長期使用:注意力、記憶力、判斷力下降,無方向感,意識混亂,人格喪失,妄想,幻覺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孕婦使用將造成早產、胎兒體重偏低。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修條文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一)修正內容: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理由
•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之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
•而為貫徹對交易毒品者採行嚴格之刑事政策,對於持有毒品之數量,已達顯非自己施用所需者,有予以重罰必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
(一)修正內容(僅列第2、3、4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二)立法理由
•目前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相關罰則。
•鑑於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成癮性較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低,兼以多屬娛樂暫時施用,並無科以刑罰或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必要。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