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眾如何申請刪除去氧核醣核酸(DNA)樣本及紀錄?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民眾若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接受強制採樣後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法主動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民眾亦得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